第三次土地調查專欄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第三次土地調查專業調查隊伍資信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農墾系統、森工系統第三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經黑龍江省第三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將《黑龍江省第三次土地調查專業調查隊伍資信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不動產調查與登記代理協會
2018年4月16日
附件
黑龍江省第三次土地調查專業調查隊伍
資信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從事土地調查工作的專業調查隊伍的監督管理,保證第三次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提高行業自律水平,更好的服務全省經濟發展,根據《土地調查條例》以及國家、省有關第三次土地調查方面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信評價根據土地調查專業調查隊伍自第二次土地調查以來從事土地調查相關工作的業績、成果質量、技術人員數量、技術實力等情況,綜合評定承擔相應任務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各級第三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第三次土地調查工作中選擇專業調查隊伍的參考。
第三條 資信評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風險提示制度、培訓考核制度、技術負責人注冊制度等。
第四條 資信評價實行動態管理,評價結果記入專業調查隊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資信評價工作由黑龍江省第三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黑龍江省不動產調查與登記代理協會作為管理單位組織開展,資信評價結果和監督檢查結果由各有關單位共享。
第二章
第六條 從事第三次土地調查工作的專業調查隊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
(二)在第二次土地調查、城鎮村地籍調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或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地理國情普查等相關調查、監測工作中承擔過縣級以上任務;
(三)參加省級統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并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人員超過本專業調查隊伍技術人員的30%,最低不得少于5人;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認真履行合同,在行業內無不良記錄;
(六)工作成果沒有返工及質量事故等情況。
第三章
第七條 凡欲參與黑龍江省第三次土地調查相關工作的專業調查隊伍,均可向黑龍江省不動產調查與登記代理協會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黑龍江省第三次土地調查專業調查隊伍資信評價申請表》(見附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能夠證明獨立法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3)專業調查隊伍簡介;
(4)2015年至2017年每年1月份、12月份兩個月的工資表(成立不滿三年的按實際成立年限提供);
(5)技術負責人簡歷;
(6)項目負責人簡歷;
(7)取得省統一頒發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技術人員名冊(此項可暫不提供);
(8)第二次土地調查、城鎮村地籍調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或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地理國情普查等相關調查、監測項目清單和合同。
第八條 專業調查隊伍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能夠證明與原單位有承接關系的證明文件。
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開展業務的,應提供能夠證明與母公司有關聯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管理部門收到有關專業調查隊伍提出的申請后,應審查提交資料的齊全性和真實性。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應予接收,資料不全或存在問題的,提出補正意見,限期補正。
第四章 評定與公示
第十條 資信評價管理單位應組織專家組,對專業調查隊伍提出的資信評價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資料齊全完整,符合申報要求的,予以通過。
第十二條 經審查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由專家組說明原因,通知申請專業調查隊伍。
第十三條 資信評價結果在有關網站及其他公開媒體上公示,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四條 公示應明確公布申請專業調查隊伍的名稱、技術人員數量、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人員數量、業績情況等,并公布意見收集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公示期限等。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資信評價結果生效。
第十六條 對存在異議的專業調查隊伍。應由資信評價管理單位組織人員對公眾提出的問題進行核實。
(1)經核實存在的問題影響資信評價結果,應重新對專業調查隊伍進行審核;
(2)經核實存在的問題不影響資信評價結果的,公示調查結果,確認資信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對公眾提出問題的調查結果,應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專業調查隊伍能夠承擔縣級調查任務的數量,可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1)每個縣級調查任務需要不少于15名技術人員,其中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2)每個縣級調查任務需要指派一名技術負責人;
(3)3個月內能夠初步完成一個縣的調查任務。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對專業調查隊伍能夠承擔任務的數量、中標情況進行公示,并根據專業調查隊伍承擔項目的能力及時做出風險提示。
第二十條 專業調查隊伍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第三次土地調查的規定、規程、規范和要求,以及行業協會的規章制度,守法經營,重合同,守信譽。
第二十一條 專業調查隊伍應自覺接受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專業調查隊伍應按時組織技術人員參加管理單位組織的培訓。通過考試取得省統一頒發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人數不少于本專業調查隊伍技術人員總數的30%。
第二十三條 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人員實行注冊制,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任職。
第二十四條 專業調查隊伍技術負責人應具備以下要求:
(1)參加過第二次土地調查、城鎮村地籍調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或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地理國情普查等相關調查工作,并為項目負責人;
(2)參加省統一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3)熟悉土地調查相關規程、規范;
(4)具有指導技術工作的能力;
(5)具有獨立編寫技術方案、技術報告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專業調查隊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要求:
(1)參加過第二次土地調查、城鎮村地籍調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或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地理國情普查等相關調查工作,并為技術骨干;
(2)參加省統一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3)熟悉承擔項目采用的技術方法、流程等;
(4)具備現場技術指導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同時負責兩個或以上項目。
第二十七條 專業調查隊伍在投標過程中,不得惡意競標,不得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成本價格投標。
第二十八條 專業調查隊伍可以聯合投標,但應明確項目的主體專業調查隊伍,以及各方在項目中的任務分工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專業調查隊伍中標后,不得擅自將項目整體或部分轉包。
第三十條 專業調查隊伍中標后,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管理單位,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管理單位備案。
第六章 風險提示
第三十一條 建立風險提示制度。風險提示由資信評價管理部門隨時做出,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風險提示級別分為正常、注意、高、異常等四個級別。
第三十三條 下列情形風險提示為正常:
(1)專業調查隊伍人員、資本、法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等基本情況無明顯變化;
(2)承擔的項目數量不超過建議承擔數量的70%的;
(3)沒有出現延期進場開工或延期完工情況;
(4)日常監督檢查沒有出現影響工作質量和進度的問題;
(5)階段檢查驗收和成果總體檢查驗收合格。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風險提示為注意;
(1)技術骨干流失超過技術骨干總數10%的;
(2)承擔的項目數量不超過建議承擔數量的80%的;
(3)因專業調查隊伍自身原因,存在某個項目超過合同約定進場開工時間1個月的情況,但通過增加人員、提高工作效率等手段仍可以按期完工的;
(4)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技術問題,但經過及時改正,不影響最終成果質量和工期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風險提示為高:
(1)主要技術負責人更換,新技術負責人經管理單位評估基本不影響工作的;
(2)主要技術骨干流失超過技術骨干總數20%的;
(3)因專業調查隊伍自身原因,承擔的項目數量達到建議承擔數量的;
(4)因專業調查隊伍自身原因,存在2個以上項目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進場開工的;
(5)工作進度緩慢,有可能出現不能按期完工情況的;
(6)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技術問題較多,改正需要耗費較多人力物力財力的;
(7)存在階段檢查驗收不合格情況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風險提示為異常:
(1)專業調查隊伍法人更換,對企業經營產生影響的;
(2)主要技術負責人離職出現空缺,或技術負責人能力經管理部門評估不能勝任工作的;
(3)主要技術骨干流失超過技術骨干總數30%以上的;
(4)因專業調查隊伍自身原因,承擔的50%以上項目不能按照合同約定進場開工的;
(5)經評估承擔的50%以上項目有可能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工的;
(6)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較多,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的;
(7)存在2個或以上階段檢查驗收不合格的;
(8)成果總體驗收不合格的;
(9)不在登記的通訊地址辦公或不能與專業調查隊伍聯系人取得聯系的。
第三十七條 建立黑名單制度。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黑名單,并及時向省土地調查辦報告:
(1)擅自轉包中標項目的;
(2)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3)惡意提前終止合同的;
(4)故意拖延工程進度的;
(5)成果檢查經兩次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合同等相關條款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招投標
第三十八條 第三次土地調查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開展招投標。
第三十九條 項目采購人應根據預算、項目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確定合理的最高限價。
第四十條 項目采購人或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八章 日常監管
第四十一條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資信評價管理單位根據工作進展,定期組織開展對專業調查隊伍巡查。
第四十二條 巡查采取現場巡視、電話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三條 巡查主要了解專業調查隊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進場,作業人員是否到位,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是否正確履行職責,工作進度是否順利,技術方法是否得當,成果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十四條 日常巡查可會同省三調辦技術指導組共同開展。
第四十五條 日常巡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巡查結束后應出具檢查報告,對被巡查專業調查隊伍的有關事項做出評估,作為風險提示和確定資信評價等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專業調查隊伍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應向資信評價管理單位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項目合同;
(2)項目實施計劃。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實施計劃作為日常巡查等重要依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項目需完成的工作任務;
(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簡歷;
(4)項目技術負責人簡歷;
(5)參與項目主要技術人員簡歷;
(6)項目聯系人和聯系地址;
(7)項目進度安排;
(8)項目提交成果和向甲方提交成果日期;
(9)項目質量保障措施等。
第四十八條 加大對風險提示為高和異常的專業調查隊伍的日常巡查監管力度。對于確實難以繼續勝任項目要求,或難以保證項目質量和進度的,應向項目甲方提出風險提示建議。
第四十九條 管理單位應根據日常監管結果,及時更新風險提示結果和黑名單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資信評價動態更新,應關注最新的網站公示結果。
第五十一條 資信評價結果的公示地址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第三次土地調查新聞專欄、黑龍江省不動產調查與登記代理協會網站、黑龍江省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等相關網站。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不動產調查與登記代理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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